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英文译名为(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简称PCAH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心理咨询师及专业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学者、专家、相关心理学工作者或相关团体、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性、民主性、群众性,团结会员,开展心理咨询方面的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加强与全省全国和国外心理咨询界的联系和交流。引导心理咨询师及从事心理咨询的相关人员,依据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湖北省心理咨询水平的提高、为繁荣发展湖北省的社会科学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办公机构设于武昌区东湖路165号,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内。 邮编:43007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学领域的科研和学术交流工作,发掘征集、研究分析与心理学、心理咨询相关的经典理论、著作;推动与心理学、心理咨询等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及国内外业界的友好联系;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服务和培训传播,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与心理咨询理论与技术相关的普及、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的心理健康意识普及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社会公众(特别是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提高道德水平,预防心理疾病、预防心身疾病,促进和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
(三)举办与心理咨询师素质相关的研修班和督导班,不断提高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定期举办心理沙龙,编辑出版会刊,编印心理咨询方面的书刊,录制有关内容的音像制品,办好网站,宣传介绍有关心理学、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最新论点、交流研究经验,提供研究信息;
(四)加强对心理咨询师的督导,维护心理咨询师在从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引导并加强心理咨询师的行业自律,保护心理咨询师本身的心理健康;
(五)从事与心理咨询相关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心理咨询师证,或参加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本学科(业务)范围内的具有中级职称或以上资格的专家、学者、以及与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士;个人会员是本协会组织的主体。也可根据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邀请专家、学术带头人为本会特邀会员。 (四)团体会员是承认本会章程的研究团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心理咨询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务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会议; (三)优先订阅或领取本会出版、提供的刊物及有关资料、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调查研究工作,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个人和国际机构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接受境外组织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