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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3日 10时00分

   (一)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三)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辩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四)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医嘱,应指适当场所及适当人员进行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六)当心理咨询师在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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